宁夏回族自治区2010年度乡镇卫生院
招聘执业医师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推动我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解决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缺乏执业医师的实际困难,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为农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开展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卫人发〔2008〕26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人发〔2010〕93号)精神,现就我区实施2010年度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为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吸引一批执业医师扎根农村服务,承担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症的诊疗服务,加强乡镇卫生院人才队伍建设,为农村地区储备人才,提高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并逐步探索建立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吸引、稳定人才的长效机制,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二、实施原则和范围
(一)实施原则
按照政府推动、单位需求、个人自愿的原则,在“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原则的基础上,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从农村居民医疗需求和乡镇卫生院工作需要出发,结合招聘对象志愿统筹安排招聘工作,吸引和稳定一批有真才实学的执业医师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共同推动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二)实施范围
三、招聘条件和程序
(一)招聘条件
1.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立志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2.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3.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影像、麻醉、检验专业可以放宽到中专学历;
4.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0年8月1日以后出生);
5.身体健康。
全区各乡镇卫生院在职人员和在村级医疗机构工作的执业医师不列入招聘范围。
(二)招聘程序
招聘工作按照公布需求、自愿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体检、确定人选、签订合同、岗前培训、注册上岗、核拨经费的程序进行。
1.确定计划。各地、各部门报送计划前,须按管理权限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空编数。各县(区)卫生局商同级机构编制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本县(区)招聘计划数,填写《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申报计划表》报地级市卫生局,由地级市卫生局统筹考虑初步确定各县(区)招聘名额后,报自治区卫生厅,由自治区卫生厅统一汇总报自治区编办审核空编和编制机构。
2.发布公告。自治区卫生厅会同自治区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宁夏卫生网和宁夏人事考试网发布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执业医师招聘公告,公布需求计划、招聘程序等,同时组织开展宣传动员工作。
3.网上报名。应聘人员在宁夏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届时登录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站进入网上报名系统填写《应聘执业医师报名登记表》,在对报名信息确认后打印报名登记表一式三份。
4.资格审核。应聘人员持《应聘执业医师报名登记表》一式三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一寸免冠照片3张,在规定时间内到应聘卫生院所在地级市卫生局进行资格审核。地级市卫生局将资格审核通过人员的《应聘执业医师报名登记表》原件及有关证书复印件报自治区卫生厅,由自治区卫生厅统一发放笔试准考证。
5.笔试。由自治区卫生厅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笔试,考试内容为医学基础知识、临床技能、病案分析等。由自治区卫生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划定笔试合格线,根据笔试合格人数,将报考人员按报考的五个地级市进行分类排序,按1:2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选。各地级市拟招聘人数与第一志愿报考本市各县(区)笔试合格线以上人数不足1:2的,笔试合格线以上人员全部进入面试。笔试工作邀请自治区纪检委参与监督。
6.面试。面试考生按所填第一志愿报考县(区)参加该县(区)所在地级市组织的面试。面试考核主要测试和审查应聘人员的临床实践能力等。面试考核由地级市卫生局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召集招聘乡镇卫生院负责人和有关医疗卫生方面专家组成面试考核小组,具体负责面试考核工作,邀请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参加。面试采取量化评分的方式进行,具体方案由地级市卫生局制定,报自治区卫生厅审批备案,有关要求应事前告知应聘人员。面试后由地级市卫生局按照面试成绩排序1:1比例确定体检及考察对象,同时按照本市基层卫生人才需求、各县(区)初步确定的招聘名额、考生填报志愿等,统筹确定考生的分配县(区)。
7.体检和考察。拟录用人员的体检和考察工作由县(区)卫生局统一组织。县(区)卫生局指定县级医疗机构对县(区)拟招聘人员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由县(区)卫生局组织进行考察;体检或考察不合格人员取消招聘资格,并从笔、面试合格人员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2008年后参加过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相同项目体检的,提供体检报告或医疗机构证明,可免于体检。
8.确定人选及公示。地级市卫生局根据面试、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招聘人选,并将面试考核情况一同报自治区卫生厅,在宁夏卫生网和宁夏人事考试网公示一周后,由县(区)卫生局与受聘执业医师签订统一制定的《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聘用合同书》一式四份。
9.岗前培训。县(区)卫生局集中安排受聘执业医师进行岗前培训。
10.注册上岗。用人单位负责办理执业受聘医师的执业医师注册手续或执业地点、范围变更手续。
11.核拨经费。县(区)卫生局组织受聘执业医师填写《受聘执业医师基本信息登记表》,连同《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聘用合同书》报送自治区卫生厅,作为经费下达依据。
四、相关待遇和管理方式
受聘执业医师的生活待遇、优惠政策和管理方式执行2009年度项目实施的有关规定,具体见《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卫人发〔2009〕543号)。
自治区按每名受聘医师每年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后,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
五、组织领导和监督评估
1.自治区卫生厅成立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项目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厅人事与老干部处,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组织统一笔试、建立受聘执业医师信息库、制定受聘执业医师管理考核办法等,对各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检查,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向卫生部项目办报告项目工作情况。
2.参加项目试点的地级市卫生局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监督和检查。县(区)卫生局具体负责受聘执业医师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定期向自治区项目管理办公室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接收执业医师的乡镇卫生院要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工作,要关心受聘执业医师的工作和生活,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深入了解上岗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工作和生活上出现的问题。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受聘执业医师的业务培训、继续教育纳入统一规划,鼓励和支持他们参加业务培训、进修、短期学习,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受聘执业医师的5年聘任期内,应优先安排其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或培训。
3.对因待遇落实不到位,造成受聘人员流失的县(区),自治区除扣除相应财政补助之外,还将适当减少招聘名额。
4.自治区卫生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督导和评估,抽查项目实施情况。各地在项目执行中期和末期应进行评估和总结,报自治区卫生厅